1月10日,山东栖霞笏山金矿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2月17日,山东招远曹家洼金矿3号竖井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
2月20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召开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会议通报了两起事故原因,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矿山较大以上事故。2月23日,山东省委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公布了《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从事故情况来看,两起事故均因电焊作业,均发生在竖井,存在“违规外包、以包代管”现象,事故调查报告依规依纪依法对45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上限处罚。事故案例较为典型,借鉴意义大。
现将两起事故主要情况及建议梳理如下:
一、1.10事故警示
(一)事故现场违章操作
笏山金矿处于基建期,正在进行混合井、回风井间的巷道贯通工程施工。
1月10日,无矿山施工资质的新东盛工程公司施工队在向回风井六中段下放启动柜时,发现启动柜无法放入罐笼,施工队负责人安排员工直接用气焊切割掉罐笼两侧手动阻车器,有高温熔渣块掉入井筒。
12时43分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卷扬工发现监控视频连续闪屏,随后黑屏。13时13分10秒,风井井口变电所跳闸停电,提升钢丝绳松绳落地,风井传出爆炸声,井口冒灰黑浓烟,附近房屋、车辆玻璃破碎。
救援过程中,人员切割槽钢,切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渣未收集,掉入井筒,导致15时03分左右发生第二次爆炸事故。死亡人员中,9名员工都是在一次爆炸后攀爬过程中受二次爆炸冲击遇难的。
(二)瞒报情况
2021年13 时 13 分 10 秒发生爆炸事故,承担施工的五彩龙公司和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直接组织现场救援,未上报。1 月 10 日 19 时许,项目所在镇党委负责人知情后,报栖霞市相关负责同志。栖霞市相关负责同志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作出暂不上报、继续组织救援的决定。
1 月 11 日 18 时 46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从其他渠道获悉金矿发生事故,随即要求栖霞市进行核实。栖霞市政府才决定以 1 月 11日 20 时 5 分接报的时间上报。
(三)民爆物品管理
设计方面:设计在井下-400米中段距回风井井筒100米外的石门巷设立爆破器材发放站(目前还未施工),设计存放炸药不超过0.5吨、雷管不超过1000发,炸药和雷管采用250毫米厚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存放。
现场管理方面: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长期违规将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回风井一中段同一区域内,并堆放大量纸箱等可燃易燃物。事故发生当天,五彩龙公司回风井一中段剩余炸药1928公斤、雷管3008发,导爆索800米。
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长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爆破品运输方面:五彩龙公司与兴达爆破公司签订了《爆破服务合同》,约定由兴达爆破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五彩龙公司。因兴达爆破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020年5月,兴达爆破公司与北海民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北海民爆公司为兴达爆破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而实际运输中,是由兴达爆破公司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兴达爆破公司使用自有的6辆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货车,长期向五彩龙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四)相关方安全管理
五彩龙公司与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与北京康迪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新东盛工程公司为笏山金矿零星工程承揽单位,未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二、2.17事故警示
山东招远曹家洼金矿3号竖井发生火灾事故,是栖霞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山东省烟台市再次发生的1起金矿事故,造成6人遇难,引发各界关注。
经初步分析,这起事故和笏山金矿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外包工程管理混乱。表现为“三不管”:发包单位不管施工单位,对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不审查、不把关,委托不具备资质单位承揽井下工程,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现场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缺乏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施工单位上级公司不管下属项目部,不向项目部派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施工队伍东拼西凑,大多是临时在当地招聘人员,对项目部管理严重失控、责任悬空;项目部不管自己队伍,不经培训就下井,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场管理混乱,风险隐患大量存在。
二是违规动火作业问题突出。笏山金矿作业人员持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在未确认作业环境及周边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在回风井口对罐笼进行气焊切割作业,高温溶渣掉入立井内,先后造成两次爆炸;曹家洼金矿动火作业时现场无监护人员,事故后氧气瓶、乙焕瓶仍在泄漏。两起事故动火作业时,都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要求,没有落实焊渣收集措施。
三是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相关企业没有认真吸取笏山金矿事故教训,对事故暴露出的严重问题、重大隐患麻木不仁,没有深入剖析事故原因,没有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